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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国家庭体罚子女现象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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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小雪雪
时间:
2009-11-24 11:27
标题:
我国家庭体罚子女现象探析
体罚与现代社会的家庭成员平等观念相悖。体罚以使子女感到皮肉之苦而服从父母权威,是家长制父母特权的产物,表现为家长对子女的身心控制———肉体惩罚与精神控制。体罚是父母子女人身关系不平等的产物,在缺乏以人为本的时代盛行,而与现代的尊重人的价值相悖。现代社会家庭成员平等包括父母子女之间的平等,子女具有人的尊严,教育子女既是父母的权利更是父母的义务,如何完成这一教育义务,不能通过简单粗暴的体罚方式来进行。因为,在现代社会父母对子女的暴力违反了家庭成员的平等观念,社会发展对父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在尊重子女的人格前提下,约束子女的行为。反之,动用暴力体罚子女在现代文明社会应视为侵权行为。
一、体罚的特点及危害后果
(一)体罚的特点
1.体罚在表面上具有正当性。家长体罚子女的行为,由于其目的和理由的正当,表面上具有合理性。父母体罚子女是以管教子女为目的,因此,父母体罚子女的行为具有了正当理由,打得“振振有辞”、打得“心安理得”。
2.体罚具有暴力性。相对于年幼弱小的子女,父母的打骂就是暴力行为,子女年幼不具备自卫能力,只能被动挨打。体罚往往伴随着父母发脾气而进行,在此情况下极易失去控制而不知下手轻重,越打越失控,其暴力行为往往会升级,严重伤害子女。
3.体罚具有隐秘性。体罚发生在家庭,由于家庭具有的封闭性,因此,父母体罚子女的行为,难以为外人所知,具有隐秘性。
4.体罚的时间具有连续性。体罚往往伴随着子女成长阶段:学龄前至中小学时期。
5.体罚形式具有多样性。调查表明,父母拳打脚踢的最多;其次,借助工具,如棍棒、皮带、衣架、书等身边可取之物进行体罚的也占有一定比例;从体罚的种类看,有殴打、辱骂、罚跪、罚站等。
6.体罚原因具有复杂性。虽然多数体罚表面具有正当理由,遵循古训“棍棒底下出孝子”,实际上,父母打骂子女的原因复杂多样。历史习俗是主要原因,如家长专制、信奉古训、重男轻女。此外,体罚人的性格缺陷如好冲动,转嫁自己所承受的外来压力,发泄对他人如对配偶的不满等。
7.社会的宽容性。对体罚现象,作为我们传统的习俗,表现为我们家庭父母对子女的管教方式,家庭之外的社会是不干涉的,外人一般视为与己无关的事情。
作者:
小雪雪
时间:
2009-11-24 11:27
二)体罚对未成年子女的危害 1.身体伤害 体罚人在体罚子女时,往往失去对自己思想和行为的控制,任由情绪主宰自己。越打越失去理智,下手不知轻重,无法控制,以致最终造成对孩子的身体伤害。
2.心理伤害
由于未成年子女年幼体弱,身心没有发育成熟,面对父母亲人的暴力,很难接受并承受。往往会出现下列后果:
第一,伤害子女的自尊心,会使他们产生强烈的自卑感,因为得不到父母的尊重。妨碍孩子的性格发展,造成孩子缺乏自信,交际能力差,很难适应复杂的社会。
第二,孩子被体罚后会感到紧张、孤独、绝望,他们会认为父母不爱他。有些孩子就产生过这种念头,怀疑自己是否是父母的亲生子女。
第三,使孩子学会以暴制暴。体罚教给了孩子一种如何对付失败的方法,父母向孩子展示的不是文明的办法,而是暴力行为。而且,这种暴力行为会代际遗传,遭受父母暴力的人,做了父母以后,有可能继续对自己的孩子实施暴力。
第四,体罚最坏的副作用是,它干扰了孩子良心的发展。挨打,非常容易减轻孩子的内疚:孩子认为挨打已经为自己的这次不良的行为付出了代价,那么下次再这么做,也就感到心安理得。
第五,体罚达不到教育孩子的目的。体罚会使孩子对自己的行为是非边界不清楚,父母一方面爱护自己,另一方面又对自己施加暴力,使孩子对什么是对或错反而混淆了,形成“打人也是有益”的价值观。而且,体罚将复杂问题简单处理,没有令人信服地说服教育孩子,没有教会给成长中的孩子如何解决问题的能力,只是屈服暴力。
3.体罚对孩子性格的影响
家庭在儿童的心理发展上具有关键性的重要影响。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类成长的最初的环境。家庭成员在感情上相互支持,在心理上相互依赖,家庭成为个人的避风港,尤其对未成年人而言。儿童处于成长阶段,其性格没有固定,随着时间的推移,其性格在逐渐形成,体罚孩子易于造成孩子不良的性格,因为,孩子在成长,父母对其行为影响很大,父母的鼓励及表扬,会使孩子变得自尊和勇敢;父母的贬低和呵斥,常使子女变得自卑和胆小、形成懦弱的性格。因此,体罚对于孩子的后果是十分有害的,其影响也是持久的。长期遭受父母的体罚即暴力的子女在精神上处于惶恐和惊吓之中,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自信和自尊,性格敏感、脆弱、胆小、孤僻,自我封闭。
编者按 : 体罚是数千年来存在于我国家庭中管教子女的落后方式。“体罚”通常是指父母及其他家庭成员采用暴力手段,即用自己的肢体或借助工具,殴打、强行限制对方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子女或后代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从而使被体罚人顺从体罚人的意志的行为。
不久前,中国政法大学的两位学者针对家庭体罚现象在京城某高校的学生中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内容涉及“你是否经历过体罚”、“体罚的程度及时期”、“体罚的后果”等方面。调查结果表明,家长体罚子女现象在我国存在比较普遍,体罚行为对子女的身心健康是有害的,大多数调查对象呼吁父母能够与子女平等地交流。通过此次的调查研究,作者大声呼吁,希望家长尊重子女的人格,摒弃中国传统的“父母体罚子女是天经地义的”、“棍棒底下出孝子”的思想;倡导家庭教育子女应以人为本;建立无暴力家庭,实现家庭成员关系的真正平等;同时加大立法保护力度,以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本版从即日起登载两位学者的调查报告,希望能给为人父母者以启示。 我国家庭体罚子女现象探析(下)
作者:
小雪雪
时间:
2009-11-24 11:27
二、对体罚原因的分析
(一)父母对教育的认识误区 缺乏科学的教育子女方法、而对子女抱有高期望值的父母,至今仍然采取传统的打骂子女的管教方法。现在,家长打骂孩子仍然是父母“在教育孩子”的理由之下发生的:或为子女的学习;或为子女的成长等。父母打骂孩子的动机是“为了孩子好”,在这一“正当”理由下,体罚行为自然合理。 社会在发展、进步,但我们的许多父母却仍坚守传统的家长制下的体罚方式教育子女,不主动了解子女,缺乏与子女沟通的态度和方法,对传统的体罚不假思索地沿用。这说明了父母在教育子女方面的因循守旧和懒惰。教育子女不是一件无师自通的事,与子女沟通需要了解子女,而不能只要求子女一味地服从。
(二)体罚现象为何普遍存在
从调查对象看,被体罚的占54%,说明体罚孩子在被体罚对象成长的时期近乎是普遍现象。打别人的孩子一般被视为侵犯他人权利,不被允许,但是父母打自己的孩子,似乎与打别人的孩子不一样,属于管教子女。从调查结果来看,许多被调查对象也赞同体罚。这说明体罚得到了许多家庭的认同即群体的认同。分析其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1﹒在父母的权威下,体罚维护了父母的家长尊严,暂时约束了调皮不听话的孩子,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法宝。 2﹒这种管教方式已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通过伦理强化,例如“不打不成才、棍棒底下出孝子”,代代沿袭。 3﹒大家都是这样管教子女,自己也不例外。 可以说,大多数家长是在从众心理下无意识地用体罚的方式对待孩子。从社会心理方面分析——“历史与模仿的双重作用,从长远看,会使一个国家、同一个时代的一切人十分相似”。 三、法律介入的层面研究 我国虽然法律有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的规定,但中国传统观念认为父母打孩子天经地义,体罚成为许多家庭父母管教子女的主要方式。长期以来,父母对子女的家庭暴力问题未受社会重视。直到20世纪90年代,这种状况才开始改变。
(一)法律关于家庭暴力的定义 体罚是父母及其它亲属对子女实施的身体惩罚,具有暴力性。我国婚姻法已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原则,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对家庭暴力的界定为: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它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这一司法解释以列举方式对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予以明确规定。“其它手段”是针对家庭暴力的复杂多样性而做的概括性规定,便于对各种形式的家庭暴力行为灵活认定,也有利于对各种形式的家庭暴力行为给予禁止和制裁。据此,造成伤害后果的,一般是指“轻微伤”或“轻微伤以上”的。因此,造成子女轻微伤害后果的体罚,应视为家庭暴力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偶尔的殴打,未造成轻微伤害后果的,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不是家庭暴力,只是因为其情节轻微,不承担婚姻法规定的法律责任而已。 实施家庭暴力侵害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的,需承担法律责任。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虐待儿童。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教育是父母作为监护人的重要职责。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21条第4款规定,禁止溺婴、弃婴和其它残害婴儿的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规定,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
作者:
魔法棒
时间:
2009-11-24 11:29
我相信我们这一辈的所有人都接受过家庭的体罚。
作者:
小雨点
时间:
2009-11-24 11:30
现在的父母打孩子的少多了.可喜的现象!但是溺爱的多了,更可悲的一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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