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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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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2 10:3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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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放“孔明灯”对飞机起降、高层建筑、高压电线 、油库等造成威胁,极易引起安全事故和火灾,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市政府发布《关于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决定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
通告中规定,对现有的“孔明灯”,由所有者自行销毁,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生产、销售“孔明灯”的,由质量监督、工商等部门根据职责依法查处。其中,占路销售“孔明灯”,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对燃放“孔明灯”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因燃放“孔明灯”造成火灾及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生产、不销售 、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并有权制止和举报燃放“孔明灯”行为。
对在查处生产、销售 、燃放“孔明灯”行为时,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告所称“孔明灯”是指以固体酒精或其他可燃物为燃料,制作材料为易燃物,利用冷热气流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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